邱正雄:反避稅措施 將逐步法制化
中央社/張均懋
2009.04.20
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表示,賦改會已將「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」列為研究議題,且該報告已經賦改會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;中長期而言,反避稅措施將逐步法制化。
邱正雄今天出席「避稅法制兩岸比較-連震東法政講座暨第10屆兩岸稅法研討會」,在致詞時作以上表示。
邱正雄指出,在全球化浪潮下,企業因著眼全球佈局,成立跨國企業以創造最大利潤,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;但另一方面,跨國企業也可能因而利用不同國家所得稅制的差異及租稅網絡,進行全球避稅。
邱正雄以本月初在倫敦舉行的20國集團 (G20)會後共同聲明為例,其中一項關於加強金融監督管理部份,特別指出利用「銀行保密」進行避稅的時代已經過去;G20主張對此避稅天堂採取必要行動。
台灣目前稅法上存有的「避稅」管道,包括:一、企業或個人藉由在租稅庇護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,透過交易的安排,將實際應歸屬台灣企業的利潤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的現象,並未有完整的規定。
二、由於貿易國際化趨勢影響,各國紛紛與其商貿往來國家訂定租稅協定,造成部分企業利用導管公司獲取不屬於其可享有的租稅協定利益。
三、企業為利用高額利息支出以降低所得稅負,採用大量舉債方式代替發行股份來籌措資金,有侵蝕國內稅基的疑慮,同時不利企業的資本適足性。
四、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採受益原則,對居住者及非居住者適用的課稅規範不同,政府基於政策目的考量,對某些短期在台灣居住外國人的特定所得給予差別課稅待遇,導致具雙重國籍的國內納稅人可利用身分別,及所得類型的轉換來進行租稅規避,致使稅基流失。
邱正雄說,鑑於個人及企業由上述的脫法「避稅」行為,破壞稅制公平,各國政府無不建立反「避稅」法制來因應;包括一般的反「避稅」條款、實質課稅原則、受控外國公司 (CFC) 法則、反稀釋自有資本法則、移轉訂價、防止租稅協定濫用等措施。
邱正雄表示,依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,將反「避稅」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,所應修正所得稅法相關法律部分列為中長期改進建議,可說為反「避稅」法制跨出穩健的第一步,後續仍將完備相關法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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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規定
財政部/《賦稅》
2009.4.17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97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(5月31日適逢星期日,順延),綜合所得稅方面有多項減稅法案在今年度就可以適用,民眾可以減輕一些租稅負擔。
97年度綜合所得稅仍維持5個稅率級距,每級稅率亦維持不變,但每級稅率適用所得淨額調整提高。該局特別就97年度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說明如下:
一、扣除額:
1.標準扣除額:單身者扣除73,000元,有配偶者扣除146,000元。
2.薪資特別扣除額:每人最高限額100,000元。
3.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: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名子女最多扣除25,000元。
4.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:每人最高限額100,000元。
5.繳交國民年金的費用可以併入列舉扣除的保險費項目申報,但仍計入每人24,000元的限額內。
二、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:
1.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,000元以下者,課徵6﹪。
2.超過410,000元至1,090,000元者,課徵24,600元,加超過410,000元以上部分之13﹪。
3.超過1,090,000元至2,180,000元者,課徵113,000元,加超過1,090,000元以上部分之21﹪。
4.超過2,180,000元至4,090,000元者,課徵341,900元,加超過2,180,000元以上部分之30﹪。
5.超過4,090,000元者,課徵 914,900元,加超過4,090,000元以上部分之40﹪。
該局進一步表示,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部分和96年度比較,除部分扣除額金額提高外,有二個項目與96年度不同;一為97年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改以「人」計算,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,96年度每戶最多扣除25,000元,97年度改為每名子女最多扣除25,000元,對有二個以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,可以適度減輕稅負。其次,繳交國民年金的費用可以併入列舉扣除的保險費項目申報,但仍計入每人24,000元的限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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